在借名买房中,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借名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借名人不能根据借名买房协议的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地产律师赖绍松认为,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此类资料所作的说明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便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条件,应属要约,视为合同内容。...
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
开发商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的欺诈手段,使得购房者认为房屋已正常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属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亦侵犯了房屋购买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