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

崔建远: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不同于留置权,亦非法定抵押权;其法律构造宜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而非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不限于承包人,还包含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合法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内,但材料供应商不在其中,该权利的行使期间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被承包人行使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其一,在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设立之后,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建设工程价款,则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最高法判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及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受偿时建设工程和土地价值应当分别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及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受偿时建设工程和土地价值应当分别确定...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主体是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仅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作为实际施工方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

人民法院不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之规定,以此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6个月期限的起算点,认定承包人超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

未经结算的建设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

由于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施工单位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了建设单位,受让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工程款债权。债权转让金额的争议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工程量清单招标体系下投标方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施行不仅对在工程招投标中确定工程造价具有变革性的意义,而且对参与招标的众多投标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投标人通过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以尽快适应工程造价方式的变化,通过完善企业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中标概率,从而实现中标多、索赔少、结算及时、回款率高的经营目标和企业发展壮大的良性循环。...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律师专业处理案例

法律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本案确定以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时间,为起算点为宜。...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公司与设备公司已明确约定工程自设备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正式竣工,因此在工程款付清之前,建设公司有权行使其优先权,其优先受偿依法权优于第三人的抵押权。...

合同无效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法律保护无效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且工程款当中实质上也包括劳动者的工资、承包人垫付的材料款等,立法通过设立优先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承包人的利益作出特殊保护。据此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也能得出保护无效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垫资款能否优先受偿?

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不受法律保护,承包人的带资款不能优先受偿;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垫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债权仅指垫付的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费等实际支出以及“三通一平”费用,不包括垫资所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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