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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确认违法?

信息来源:bj新翰律师团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08 15:09:36  

随着我国“城中村”、“新农村”改造等项目建设的需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范围远远超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与实施过程至今没有明确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

对于此种类型的征收拆迁应当依照哪些法规实施,程序如何,各地虽政令不一,原则基本还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实施,但是对于实体上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现行实施征收。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的通知》,刘某某所在的二里半村在公布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2016年9月30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冻结公告》,对二里半村房屋进行冻结,时间截止到次年9月29日。

2016年11月17日,济宁市任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济宁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包括二里半村所在的2017年城郊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7年3月2日,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7部门论证,出台了《安居街道办事处二里半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17年3月26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二里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补偿方案,决定对二里半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办案经过】

本案首先从征收批准文件的调查开始。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回复涉案土地的征收并无任何征收批准文件。在确定了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合法征收文件后,征收公告所说的就是违法征收。

经过现场调查,涉案房屋虽然没有拆除,但是全部已经划进了征收区域,行政机关已经用铁皮围挡了部分房屋,涉案房屋前只有一条两米多宽的水泥路可供使用。附近房屋上大大的“拆”字和部分已经拆除房屋的废墟让人有一种时过境迁、世事变幻的感觉,一种苍凉不由得涌上心头。

征收单位还在附近区域设置了明显的路标,蓝色的标牌指示着拆迁区域,也给被征收人带来了无形的压力,案件也已经迫在眉睫。更为迫切的是,涉案违法征收行为正在愈演愈烈,部分房屋被拆除后,已经修成了柏油路,一些路段已经开始通行。征收方在当事人房屋一侧挖掘了壕沟,将当事人房前道路彻底挖断。当事人经营仓储等行业,运输车辆无法抵达,为了保证生存,当事人只能让增加运输成本。当事人的忍让不仅没有换来协商的机会,还被视为软弱可欺的表现,征收房变本加厉,要给当事人断水断电。

在当事人拿诉状立案后,法院也对相关法律关系持有一定的异议,拒绝了当事人的立案要求。律师当即向该院发出了律师函就相关法律问题及立案的规定阐明了观点,请求该院依法立案。在律师持原来的证据到该院立案时,该院接受了全部证据材料依法立案。

庭审中,法院不仅依法审理了全部征收过程,也认可了律师提出的观点,询问行政机关对涉案征收行为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了征收批准文件。行政机关讳莫如深,无法正面回应此问题,只能说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涉案土地及房屋。

【律师评析】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以城中村改造名义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证据因为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已经十分明确,在双方明确集体土地的性质后,本案的焦点只剩依据哪一法律法规实施组织和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行政机关持有的观点就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征收决定,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同时依照规定也制定了房屋征收部门。

这种观点因法律适用和土地性质的不同明显是错误的。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下,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不能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批准。集体土地的特殊性质和相应土地政策决定了它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差异。

除征收审批文件外,其他土地征收程序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符合立项、规划、国民经济计划、补偿资金到位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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