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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文章编辑:hepan  发布时间:2016-12-20 10:28:55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xx市某建设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开评标。洪某、范某、吴某、周某等四位专家,在对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以“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封面没有盖投标单位及法人代表章”为由,将两家投标单位随意废标,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该项目因而不得不重新评审,严重影响了招标人正常招标流程和整个项目的进度。

为严重评标纪律,端正评标态度,维护我市招投标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xx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作出了“给予洪某、范某、吴某、周某等四位专家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律师观点

赖绍松律师指出,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是“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函和标书封面均已盖投标单位及法人代表章、相关造价专业人员也已签字盖章”。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杭州市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投标函和标书封面已盖投标单位及法人代表章、相关造价专业人员也已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实质上已经响应了招标文件的第19.3条款“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要求,属于有效标书。评审过程中两位商务专家未能仔细领会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明知“投标文件商务报价书和投标函均已盖投标单位及法人代表章、相关造价专业人员也已签字盖章”的前提下,仍随意将两家投标单位废标的行为是草率和不负责任的。由此导致的项目重评,既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开工,给招标单位带来了损失,也引发了多家投标单位的质疑和投诉,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作为评标专家这一特殊的群体,洪某等四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自己的过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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