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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房“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信息来源:赖绍松资深房地产律师专家网  文章编辑:宏丽  发布时间:2017-04-21 14:55:17  

部分人为了获取购买首套房的资格选择与配偶假意办理离婚手续,“3·17楼市新政”规定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案例一、买了新房不复婚 前妻诉求无证据

2016年11月底,王某和其丈夫李某想换大房子,计划在北京通州区购买第二套房,但由于积蓄有限,为节省开支,二人协商后决定假离婚。随后双方带着拟好的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除共有的60平方米房子归王某所有外,其余财产如小客车、存款、股票等均归李某所有。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却并未与王某复婚,不久之后与年轻的刘女士结婚。王某盛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分割李某120平方米房产及小客车、存款、股票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双方对财产处分约定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王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所谓的“假离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约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的行为。“假离婚”并不是法律术语,只要双方自愿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就视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本案中王某李某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关于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因离婚协议涉及感情、妥协等各方面因素,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并且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才可能获得支持。本案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处分,而庭审过程中王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李某所购房产属于离婚后购买的财产,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故王某无法分割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所以”假离婚”中一旦一方变了心,法律上能够提供的救济途径较少。

案例二、为购学区房假离婚 赔了夫人又赔房子

刘某欲购买通州区的学区房,但没有该区的购房资格,遂决定与妻子陈某“假离婚”,再与有资格购房的姚女士(陈某表妹)结婚。再婚前刘某专门与姚女士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双方结婚非自愿,目的仅为购房和子女就学。刘某购房后准备与姚女士离婚时,姚女士却因通州区限购政策出台失去购买首套房资格而要求涉案房屋所有权,否则不同意离婚。刘某无奈将姚女士诉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刘某称双方不是自愿结婚,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涉案房屋为其一人购买应归其所有,并拿出书面协议、付款凭证佐证;而姚女士称二人是自愿结婚,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法庭主持调解工作中向双方释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自愿登记结婚的,则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双方所购买的房产涉及购买资格问题,房子归姚女士所有更为合理,但姚女士应支付刘某所付相应的对价。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归姚女士所有,由其支付刘某所付房款。   

本案中刘某想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购买本没有资格购买的房屋。本案涉及问题有两个:一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书是否具有对抗登记婚姻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人自愿登记结婚,即为法律上有效的婚姻关系,结婚目的和动机对婚姻效力没有实质影响。二是法院处理涉案房屋归属问题的倾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常与政策导向一致,该案中刘某没有在本区购买房屋的资格,故房屋归姚女士所有更为合理,但是姚女士应支付刘某所付的价款。

人们选择“假离婚”这种方式规避国家政策,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风险:一是感情破裂风险;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的风险;三是引起子女抚养权纠纷的风险。  

实践中常有夫妻双方达成书面复婚协议,约定达到某一目的后双方必须复婚。若一方不同意复婚,另一方以该项约定抗辩并不能达到强迫其复婚的效力。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是双方自愿解除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若强迫一方复婚,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悖,故该协议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次,还有申请撤销离婚证的,“假离婚”成真后一方不愿复婚,另一方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撤销该离婚证。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和收回离婚证,故申请民政局撤销离婚证无法律依据。解除婚姻关系是解除双方之间人身关系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登记离婚,则该项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假离婚”时因很多人认为是假的,故对财产处分问题并未认真加以考虑,主要表现为:一是离婚时未对财产做处分,离婚后一方可能到法院进行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另一方可能因没有预期准备而陷入被动,使得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二是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作出明显对一方不利的约定,以离婚协议方式处分财产因一方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较难获得支持。三是“假离婚”往往不会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问题有较多考虑,可能导致真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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