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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撷英|张彦: 审讯中应对谎言的预设策略

信息来源: 法治与文化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1-22 11:18:14  

审讯的过程就是讯问双方心理交战、对抗的过程。审讯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前途命运。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说过:“自我谴责和自我毁灭不是人的正常行为特征,人类一般都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期望作案人未经审讯的触动,便因良心的折磨而供认罪行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常常出于逃避或减轻罪责的目的,不正面如实地回答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他们或者沉默拒供,或者避重就轻,或者编造谎言企图蒙混过关。这就决定了审讯方法和手段的重要性。尤其是说谎,它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惯用的伎俩,如果审讯人员不能很好地应对,则很容易被误导、被蒙蔽,会使案件调查受到严重干扰。

应对谎言包括:提前堵住对方说谎的路,不给其机会;不知道对方的供述是否可信、是否说谎时,识别谎言、或在识别为谎言之后予以揭穿;发现了嫌疑人在说谎或高度怀疑其说谎时,及时阻止。

其中涉及到测谎,一说测谎,我们第一个反应就是用测谎仪,并且,事实上测谎仪也的确在审讯实践中广泛使用。但是,测谎仪也有局限性:一、只能起到测试对方是否说了谎的作用,而阻止说谎和揭露以及预防说谎则都不在其能力范围内,它毕竟只是个仪器;二、即便是在测试对方是否说谎这一点上,测谎仪的作用也有局限,因为它的工作原理就是通过仪器捕捉说话人在说谎时的生理反应来做出判断,而该生理反应的原因还不能绝对排除说话人的其他紧张因素。另一方面,测谎仪的运用也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灵活性较差。可见,应对谎言不能简单地依赖测谎仪。除了测谎仪,也还有很多其他手段,可以视情况视时机灵活运用。有人就从长期的审讯实践中摸索发现了“人工测谎法”:让嫌疑人两次供述同一案件细节,并在第二次供述时,故意纠正某细节,观察其反应来判断是否说谎。我们发现,语言交际中的预设策略用于应对审讯中的谎言很有效,主要可以用于识别谎言、揭露谎言以及测谎,还可以用于阻止说谎以及提前堵住说谎的路。

 一、预设

“预设”是德国哲学家、逻辑学家Gottlob Frege(1892)早在十九世纪末就提出的,意思是,任何命题都存在着“一个理所当然的预设”。如,“Kepler died in misery.”这个命题中就预设着“有Kepler这样一个人”。进入二十世纪,预设又成了语义学、语用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甚至在七十年代成为语用学讨论的热点。

句子意义分两部分:预设与断言。断言是说话人在言语交际过程中要向听话人传达的新信息,而预设是说话人在表达时预先假定对听说双方而言是已知的旧信息,它是交流的前提、基础。所以预设又叫“前提”或“先设”。例如“法国国王是个秃子。”这句话就含有预设或前提:“有个国家叫法国”,“法国有国王”。

预设有这样几个特点:单向性、共知性、主观性和隐蔽性。(1)单向性是指,预设为说话人在谈话中自己单方面作出的,并未与听话人进行协商,在听话人没有接到信息之前,语用预设只相对于说话人而存在,听话人接到信息之后,可以推断说话人的预设。(2)共知性。说话人在说话时有个语用前提,他认为此前提为对方以及双方都共同知晓与认可。这种共同知晓性就是预设的共知性特点。(3)主观性。预设还是说话人带有主观断言性质的语境假设,假设该预设是双方已经或理应共同知晓的。这种预设仅仅是说话方的假设而已,不必然为真,虽然通常情况下为真,但不排除为假的情况。所以,斯塔奈克(R.C.Stalnaker)认为,语用预设不是命题之间的关系,而是说话人和命题之间的关系。因此说,预设还有主观性特点。(4)隐蔽性。预设是隐藏于话语背后的背景信息,话语焦点信息往往是建立在该背景信息之上的,因此,听话人通常都是将注意力集中于该焦点信息上而忽略对背景信息的注意,因此预设还具有隐蔽性。

运用预设理论形成的言语交际策略,就叫预设策略。预设策略在言语交际中有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在应对谎言方面也有其独特作用。讯问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审时度势,灵活机智,巧妙运用预设策略,则可以有效应对谎言。

二、预设策略在应对谎言时的应用

(一)预设策略可以堵住说谎的路

利用预设的特点形成的话语策略,可以堵住说谎的路,也就是不给嫌疑人留有说谎的空间,防止说谎。正面的、直接的提问,发问目的外露,在趋利避害以及畏罪心理的作用下,被讯问人往往会作出有利于己的逃避罪责的谎供。也就是说,嫌疑人都会在你要问的事情上筑起一道防线,他的注意力都放到了他认为重要的这第一道防线上。因此,有经验丰富的预审专家说“记住,任何时候都不要直接提出你的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要暴露自己的虚实。”

为了不给对方留有说谎的空间,我方可以将要问的问题作为预设隐藏在另一个问题(即焦点信息)的背后,用那另一个问题(焦点信息)引开嫌疑人的注意力。通过观察嫌疑人对另一个问题的反应来反推他对预设的反应,即对我方真正要问的问题的反应。这样就容易避免嫌疑人在该问题上耍花招、撒谎。比如,直接问嫌疑人“案发当天你是几点离开现场的?”目的是要知道他在案发当天是否到过现场。用焦点信息“几点”引开他对预设信息“他到过现场”的注意。从而避免他在“是否到过现场”这个问题上说谎。

当然,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降低嫌疑人对预设信息的注意力,就需要加强他对焦点信息的注意力。心理学有一个“注意的资源分配理论”或叫“资源限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认知资源在不同的认知任务上要进行分配与协调,当人们同时面临两种或者更多种任务时,便形成了系统对资源的竞争,被选择的注意信息需要消耗更多的认知资源,没被选择的任务消耗较少的资源。对于一句带有预设的问话来说,预设是旧信息,疑问焦点是新信息。人们通常会将更多注意力放在疑问焦点上,对旧信息的注意就少了,但是也不完全排除对旧信息的注意。为了运用预设策略堵住说谎的路,就需要尽量将嫌疑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疑问焦点上,也就需要有其他相关条件的配合,如营造紧张气氛、加强语气、增加压迫感,从而最大限度地绷紧被讯问人的神经,让其注意力高度集中。当然,如果嫌疑人的确案发当天没有到过现场,该问题就无法回答了。所以,这一策略的这种运用方法,也不会造成引供等非法讯问后果。

类似的例子很多,比如审讯人需要知道嫌疑人是否打过他自己的老婆,就径直发问“你什么时候停止打你老婆的?”,虚置预设“你打过老婆”,效果同上。这是一种单刀直入策略,也叫突入发问。

(二)预设策略可识破、揭穿谎言以及测谎

当被讯问方先提供了虚假信息时,讯问方需要识破并揭穿谎言;当被讯问方提供了疑似虚假的信息时,讯问方需要验证该信息的真伪,也就是测谎。无论是识破谎言还是揭穿谎言以及测谎,讯问方都可运用预设策略来达到目的,并且使用的预设策略也都是一致的:暂且接受对方的虚假信息作为预设,进而构建新的话语,新的话语旨在揭露谎言与事实间的矛盾。矛盾暴露,谎言即被识破,如果嫌疑人也认识到了矛盾或被审讯人点破矛盾,则谎言被揭露,如果没有矛盾出现则说明对方没有说谎。这是一种将计就计的审讯策略,也是一种欲擒故纵的策略。这一策略与上一策略同样都是面对对方已经说谎或者疑似说谎的情况,但是处理方向上有所不同。上一策略只是意在借用预设策略暗示证据已被掌握,从而阻止其继续说谎,并不要揭露其说谎;而这一策略则是意在识破谎言、揭露谎言、测试是否说谎,运用预设策略让谎言与事实间的矛盾浮出水面。这种策略运用的具体方法非常灵活,不拘一格,我们总结出了以下三种。

1、暂时接受被讯问方的虚假信息作为预设,在此预设的基础上讯问人以言行事,让其做事,通过凸显做事结果与虚假供述间的矛盾来识破谎言。

被讯问人说谎时,他会提供一个虚假信息。对此,讯问人无法辨别其真伪,或者即使明知该信息为假,但也无法推翻。此时,讯问人可以暂时接受这一信息,将之作为预设,展开新一轮对话。在这新一轮对话中,讯问人可以以言行事,让被讯问人做某事,得出一个结果,如果被讯问人的供述是虚假的,则其做事结果就会与自己所提供的信息相悖。这种方法可以让被讯问人的谎言以自相矛盾的形式不攻自破,这是古今中外都已广泛运用的断案妙诀。

《折狱龟鉴》里记载了唐敬宗宝历年间李德裕任江西观察使时的一个案例。浙西有个甘露寺,是个有名的大寺,寺院中设有专管财粮的知事僧。这是个肥缺,谁都想干。前几任知事僧都是因为有贪污行为,众和尚信不过,方丈把他们撤了职。法清为人正直,便被指定为知事僧。前人知事僧法能在交割庙中财产的时候,给了法清一个盒子,并打开盒盖指着说:“这里装的是黄金一百两,你过一过秤吧。”法清一看,盒子里满当当的,就信任地收下,也没过秤。之后发现少了9两金子,就是一根金条,再去找法能,法能却不承认。为此他们到了县衙,案子到了李德裕手里。李德裕传讯了法能以及他以前的几任知事僧。经审讯,他们都说这些金子在自己手里都没动过,现在少的那9两金子就是盒子里最大的一根金条,因为那根金条最大,所以这几任知事僧都清楚地记得。了解了情况之后,李德裕说:“既然你印象很深,你就把那块金子是什么样子用胶泥塑出来吧。”结果这些知事僧塑出来的金条五花八门,各不相同。这就暴露出他们说谎了——其实他们也不知道这根金条是什么样子。盒子在他们手上时,金条就已经不存在了,而不是被新任知事僧法清拿走了。

这一案例里,李德裕运用了预设策略。他在得到前几任知事僧的供述之后,还无法判定他们是否说了谎,于是便姑且接受他们提供的信息——他们都清楚地记得那根最大的金条。在此基础上,李德裕说:“既然你印象很深,你就把那块金子是什么样子用胶泥塑出来吧。”这里的“既然”就是李德裕姑且接受对方提供的信息并将之作为预设的一个话语标记。他让大家分头用胶泥把金子的样子塑出来。塑出来的金条的样子(做事结果)五花八门跟他们都清楚地记得那根金条(之前供述)矛盾,谎言被揭穿。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巧妙利用预设策略诱发矛盾从而识破谎言的方法。

再如:邻村的人盗走了华盛顿的马,华盛顿和警察在他的牧场找到了被盗的马,但邻村人声称马是自己的,不肯交出来。华盛顿将马的一双眼睛捂住,问:“如果这马是你的,那么,请你说出它的哪只眼睛是瞎的。”邻村人回答“右眼。”华盛顿把右手移开,马的右眼没瞎。邻村人说:“啊,我弄错了,是左眼。”华盛顿把左手也移开,马的左眼也没瞎。至此,邻村人的谎言已被识破并揭穿。

华盛顿明知邻村人在说谎,但是无法直接去揭露。他就巧用了预设策略达到了目的。他利用预设的主观性,虚置了一个预设:“马有一只眼睛是瞎的”,然后在此预设基础上让邻村人“做事”——判断是哪只眼睛瞎了。判断的结果是邻村人不知道马的眼睛其实都没瞎,这跟他之前声称马是自家的相矛盾,谎言被识破并揭穿。

再如,审讯一个行贿嫌疑人时,嫌疑人说他给专家送钱时,是到专家所住的宾馆去送的。此时审讯人问:“那时(你给专家送钱时),你坐在哪里?是坐在沙发上,还是坐在床上?”答:“沙发,是坐在沙发上。”审讯人知道该宾馆的房间里并没有沙发,谎言至此被识破。

2、暂时接受被讯问方的虚假信息作为预设,在此预设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话语,诱发矛盾,由此暴露真相,从而识破谎言。

进一步构建的话语,一定是精心组织的,有利于诱发矛盾的。具体还可以有不同策略。

(1)诱导对方主动暴露矛盾使谎言不攻自破

如果对方前面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后面讯问人构建的话语必须能对被讯问人形成强烈的冲击力,以便激发对方产生强烈反应,足以让其按捺不住,不自觉地主动暴露矛盾。如:

姐姐:约尼尔,葡萄被谁摘掉了?

弟弟:我没摘!

姐姐:现在的葡萄吃在嘴里肯定酸得要命,所以千万不能摘……

弟弟:不太酸,有点儿甜了!

姐姐不确定是不是弟弟摘了葡萄并吃掉了葡萄。直接问弟弟,得到的是否定的回答“我没摘!”无论这一回答是否为真,姐姐都无法立即判定清楚,因为不能排除弟弟说谎。如何判定呢?她接着姑且将该回答“信以为真”,将其作为预设:既然弟弟没偷吃,那么他多数是不知道现在的葡萄是酸的还是甜的。所以,姐姐以此为预设,故意告诫他“现在的葡萄吃在嘴里肯定酸得要命,所以千万不能摘……”。并且故意用了“肯定”这一推测义副词,表示自己不太清楚,只是猜测,而且,故意违背常识——“此时的葡萄不太酸”,用错误的意见去告诫弟弟。这样,弟弟如果真的知道此时的葡萄根本不酸的话,通常都会忍不住提出反驳意见(这里面也运用了相关的心理学技巧),反驳意见一出,矛盾即形成——“不太酸,有点儿甜了!”与之前弟弟声称“我没摘!”相矛盾。谎言不攻自破。

有学者提出用司法心理测试来测谎,其中一种方法是:提出一个问题以触发对方产生一个应激反应,以便和本次测试中被测人对主题问题的反应进行比较。我们这里所说的这种预设策略也属于该司法心理测试法的一种。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效果同上。如:寓言家拉封登有一个习惯,每天早晨要吃一只烤苹果。一天,他的一个朋友进了屋,随后拉封登发现苹果没有了,就猜到了是怎么回事。于是,他惊叫起来:

“啊!我的老天,谁把我放在壁炉上的苹果给吃了?”

“我没吃。”朋友答道。

“幸亏如此。”

“为什幺幸亏如此?”

“因为我在苹果里放了些砒霜,好毒死耗子。”

“砒霜!”他的朋友叫道:“我中毒了!”

拉封登笑着说:“我亲爱的,请安静下来,这是个玩笑,我只不过想知道是谁吃了苹果。”

(2)诱导矛盾出现再一举揭露

对方提供了一个疑似虚假信息之后,我方姑且接受并以此作为预设,进一步展开的话语是从不同侧面验证对方所提供信息的真假,当验证已经有了明显的结论,充分暴露出与前面信息的矛盾,再一举揭露。如电视剧《大宅门》里有这样一段情节就是用了这一策略:

韩荣发去暗查隐姓埋名多年的白颖园。

韩荣发:“我是北京‘隆盛’药行的伙计,来陕西看药材,有些事儿还得请您指教。

颖园(警惕地试探):“不敢!‘隆盛’的钱掌拒还好吧?”

韩荣发一楞:“钱掌拒?”忙随机应变地:“啊—好,挺好的。

颖园(警惕地试探):“他儿子都有三十多岁了吧?”

韩荣发:“可不是,三十二!

颖园号脉的手立即离开了:“您什么病都没有!您不是来看病的!

韩荣发:“不看病我干什么?”

颖园:“‘隆盛’掌柜的不姓钱,他也没有儿子,只有个闺女!

白颍园起初无法确信韩荣发的身份,不知道他是否真的是“隆盛”药行的伙计,就姑且相信韩荣发,把他当作是“隆盛”药行的伙计,并以此为预设,展开对话——询问药行老板的情况,从而识破了韩荣发根本不了解药行老板的情况,最后揭露了他在说谎。这也属于迂回发问策略。

这里我们提出的识破谎言的两种方法(1)(2),可用于讯问方明知对方说谎,但苦于没有确凿证据,需要揭穿他;也可以用于不知道对方是否在说谎,需要检测。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可以用暂时接受对方提供的信息,并以此为预设,进一步展开行动的方法。进一步要做的,可以是让其做事,也可以是继续对话,不管是其中的哪一种,都要以诱发矛盾为目的,如果真诱发了矛盾,就有效地揭露了谎言,如果没有诱发矛盾,就可以认定对方没有说谎。比如最后一个例子,如果韩荣发能够准确回答白颖园的问题,就说明他没说谎,真的是“隆盛”药行的伙计。

3、诱使对方通过答话暴露背后真实的预设信息,从而识破、揭露谎言。

在被讯问人作了疑似虚假的供述之后,讯问人可以转移其注意力,让他放松警惕,不经意间,向他问及貌似无关的问题,以诱使其如实回答,并通过答话中的预设反映前面供述的真假。

传说古时候有这样一个案例:法庭上,原告说被告欠了他许多黄金,被告不承认。法官问原告:“你是在什么地方给他的黄金?”原告说:“在离城不远的一棵树下。”法官就让原告再去一趟那棵大树下摘两片叶子回来,让叶子作证。原告走后,被告留在法庭等候。法官则中断了此案的审理而转向别的案子的审理。正当审理到某案的高潮时,法官回过头来问等候的被告:“他现在走到那棵树下了没有?”被告答道:“依我看还没走到。” 这时,法官话锋一转,反问道:“既然你没跟他去过那儿,你怎么会知道!”抵赖的被告无言以对,极为尴尬,谎言被戳穿。

此案中,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撒网结套”的攻心技巧:“针对嫌疑人为防备损害自己和对己不利而蓄谋精心构筑的心理防线,在正面突审易激起对方不利于审讯的逆反心理的情况下,采取‘绕入式’的讯问方法,有意避开锋芒。”这一技巧的构建,至为关键的一点是预设策略的运用,即问“他现在走到那棵树下了没有?”。这个问句里包含了一个重要的预设——你知道那棵树在哪里。同时,语言环境的铺设也非常重要,这“不经意”的问,没有让被告警觉到预设存在的问题,他作出了“不经意”却是真实的回答“依我看还没走到。”答话接受了问话的预设,说明预设为真!被告的谎言被识破。

有人就将此策略灵活用于今天的审讯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如:

吴克利把承认行贿三万的人和不承认受贿三万的人都请到他的办公室。桌子上堆着很多案卷。他指着行贿人:

问:“再说一次,你是在哪里给他三万块钱的?”

答:“清流东路,一棵大树底下,他下班路过那里,我给他一个报纸包。”

问:“你有手机吧?

答:我有。

问:你去那棵大树那里,用手机把它拍下来。

答:行贿人马上推门出去。

问:吴克利埋头翻阅他桌子上的案卷。

答:过去十多分钟,吴克利抬起头来,不经意地问道:

问:他现在,到没到那棵树?

烦躁不安的受贿人马上回答:

答:没有,他现在不……

受贿人突然说不下去,可是,为时已晚。

吴克利桌子一拍,厉声喝道:说!既然你没受贿,你怎么知道他给你行贿的那棵树?

受贿人不得不承认,他确实在那棵大树底下收下三万块钱。

注意,这一策略不能单一运用,需要精心设计、精心铺垫,营造出自然又放松的语言环境,然后视时机突然出其不意地“漫不经心”地发问。不然很容易被对方看穿,一旦如此,他就会强化定势心理,不会轻易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审讯也就极为不利了。

(三)预设策略可以阻止说谎

在对方说谎之后,利用预设的特点形成的话语策略,可让其放弃继续说谎,或言阻止其说谎,不需揭露之。讯问中处处有谎言,完全没有谎言,都是顺利的如实的供述,反倒不正常了,除了过失犯罪嫌疑人无意隐瞒罪行之外。讯问方发现对方说谎,要及时阻止,不过,直接的阻止或警告很多情况下是不奏效的。证据是让犯罪嫌疑人开口的“法宝”,嫌疑人说了谎正是使用证据的恰当时机,如果能够再使用恰当的方法,通常就会取得良好效果,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放弃继续说谎,如实供述。在手头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使用证据忌用直接法,宜用暗示法,向犯罪嫌疑人暗示:预审人员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真相及有关证据。预设策略便是形成暗示法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可以将我方已经掌握的有限的证据或线索作为预设 ,隐藏于话语背后,又不明说,虚虚实实。利用被讯问人“畏罪心理、恐惧心理和做贼心虚的心理”,触发其“心理敏感点”,有意给其造成错觉,让他自觉幻化出一个恐怖的“万千世界”,从而刺激其如实供述。讯问中,嫌疑人是非常容易出现错觉的。有人作过这样的调查:有贪污贿赂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检察机关传唤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已暴露了,对号入座,将自己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的传唤联想到一起,而实质上检察机关对其传唤往往只是核实别人的犯罪事实。此时对其稍加刺激,嫌疑人便会自觉感受强大冲击,心理防线随之崩溃。例如下面案例。

审讯专家吴克利:那你说说吧,你拿钱的事儿。

犯罪嫌疑人钱光明:我没拿过钱啊……

吴克利:你没拿钱?你再好好考虑考虑,这还要讲吗?你拿钱的人都是滁州人哪,不是外地人,都活着,人家都有嘴啊,谁愿意轻易把自己的钱给你?他给了你也不是心甘情愿的,所以,你的事儿就从这暴露了。

钱光明:你说的,是不是陆子那个事儿?

在这个案例里,群众举报滁州城市防空指挥部上至主任下到会计都有经济问题。我方查到了工程科科长受贿的证据,但还未查到主任钱光明的任何确切证据,只是掌握了群众举报的这一点点线索。审讯时,嫌疑人说自己没有“拿钱”,也就是没有受贿。如果他说谎了,真的受贿了,我方就需要阻止他在这件事情上继续说谎;当然,如果没有受贿,也需要验证。此时,讯问人进一步使用了虚置预设策略,虚置的预设为:你的行贿人都是滁州人,他们都已经供出你来了。于是讯问人说“你没拿钱?你再好好考虑考虑,这还要讲吗?你拿钱的人都是滁州人哪,不是外地人,都活着,人家都有嘴啊,谁愿意轻易把自己的钱给你?他给了你也不是心甘情愿的……”这一策略的作用是:如果对方先前说了谎,此时,他通常会被预设形成的暗示强烈刺激到,从而很自然地接受预设(实际上就是间接地承认了自己说谎了——自己真的“拿了钱”了)。如果对方先前并没有说谎,那他一定会否定预设,说“我没拿钱啊。”事实证明,嫌疑人钱光明接受了这个预设,放弃了对前面的谎言(没拿过钱)的坚持,进而供出了“陆子的事儿”。这就体现了虚置预设策略的阻止谎言的作用。

预设策略跟模糊策略联合运用,常常能收到奇效。例如:“看起来,你是不想交待了,那我们只好去问张益、张辉了。”预设信息为:“张益、张辉已被我方控制,并愿意交待。”模糊信息为:“张益、张辉的态度到底是怎样的,他们已经说了什么,还没交代什么,这些都不清楚。”模糊策略就像是催化剂,预设策略形成的暗示在该催化剂的作用下更加强化。再如:“王某,(你们盗窃的摩托车弄哪里去了?)刘某和你是同乡,又有亲戚关系,他不会冤枉你吧?”预设与模糊联合,造成语言的迷惑,有人将这种审讯中的聪明的欺骗叫做“智诈”。

三、结语

应对审讯中的谎言,有很多方法,本文研究的是其中的一种,即预设策略。这一策略古今中外都被广泛应用,长期的实践证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不过,虚置预设的做法用于审讯,其合理性是有争议的。有人主张审讯中不宜使用,有逼供、引供、诱供之嫌,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很多人批评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不符合审讯的实际情况”,提出:“关键不在于可用不可用,而在于怎样用——是明明白白地用还是不明就里地用,是有节制地用还是滥用。在预设尚未被确证为真时,侦查人员在思想上一定要明白和清楚——隐含在问题中的这一判断在逻辑上仅仅是一个假定,即便从犯罪嫌疑人的反馈信息中得到印证,也需要搜集相关证据进一步验证,才能确认为真实。”虚置预设(也叫虚假语用预设)里,“虚不是主观臆断,而是逻辑严密推导出的空缺环节,是对正确前提演绎出的正确的结论的预见。” 这种“虚”不是无中生有,不凭空捏造,而是根据一定的线索、事物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设定的。利用这种“虚”产生引诱、哄骗效果的确存在,但是刑诉法的规定比较笼统,并未对非法方法的内涵和外延予以清楚地界定。事实上,在侦讯策略中采用一定程度的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也具有一定的许容度的。正如美国著名刑事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指出:“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的审讯方法来实现。这种方法被恰当地规定下来。”因此,这种“虚”以及这种“虚置预设”,在审讯中不但可用,而且是一种巧妙的策略,也可以叫审讯谋略。

本文所论及的几种应对谎言的预设策略,虽然已经在审讯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是人们没有对该策略的认识上升为理性,形成系统性、规律性认识,还只停留在经验层面。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让这一预设策略作为应对谎言的一种有效手段深入审讯人心,变经验性运用为理性运用。

文章来源:法治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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